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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南昌下月执行“三限房”新政 限房价5年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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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 21: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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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继今年3月发布的限购政策、楼市进一步收紧外,南昌市房管局近日发布“三限房”新政,新政将从下月起实施,规定“商品房住宅销售及转让过程中,限房价、限对象、限转让;5年不得转让,摇号选房不得捆绑销售”等。

    据了解,“三限房”即商业住房土地出让时,不但要限套型、限房价,还要限制销售对象,土地招标时要求竞标者需报出合理的地价和预期销售房价才能中标。“三限房”新政让想炒房者须三思而后行,但对于另一些刚性需购房者而言,这样的政策简直就是“福音”。

     “三限房”亮点多多:5年内不得转让,售价不得高于约定的限制房价

    “三限房”有诸多亮点:开发企业对外销售"三限房"时,其销售价格整体均价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约定的限制房价,单套住宅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制度;不得有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捆绑销售等违规行为。

    “三限房”销售,应优先满足本市户籍在市区无自有住房的成年市民,并限购一套。不得采取打包销售、集体购房等方式销售,不得自留。

    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商品住宅时,购房人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应采用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的公开摇号方式对外公开销售。摇号方案、参摇名单以及摇号结果须现场对外公示,并在销售前3个工作日报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三限房”购房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 年内不得转让。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三限房”,继承人须达到转让限制时限后方可转让。

     对违反新政规定者,有关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停其网上签约

     相关部门提醒:购买“三限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中须增加住房转让限制性约定条款,合同封面上注明"三限房"字样;购房人购买的“三限房”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南昌市不动产登记局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三限房”字样。

    对违反该新政规定的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有关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停其网上签约;价格管理部门重点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行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查处捆绑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

    新政最后指出,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试行,南昌县、新建区可参照该通知执行。
来源:中国江西网 记者周再奔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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