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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属的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昨日发布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试行)》的通知,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报送备案材料。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属的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昨日发布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试行)》的通知,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报送备案材料。
通知指出,对起息日在2015年1月15日(含)以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补充备案。目前,中证报价公司正在开发非公开发行债券备案管理系统,在备案系统正式启动前,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通过邮件方式来报送备案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通知抄送至中国证监会债权部、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意味着,公司债不久就将成为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工具。
通知称,承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场外交易报告系统填报备案登记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还应上传《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的PDF扫描件。扫描材料须加盖发行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单位公章与骑缝章,涉及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还需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公章与骑缝章。
<p>同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载明之事项的,即“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协会备案”的情况,受托管理人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系统报送相关备案文件的PDF扫描件,扫描材料须加盖发行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单位公章与骑缝章,涉及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还需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公章与骑缝章。(程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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