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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政协报
在我国古代赈灾诸多的措施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救济方式——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是济贫救灾、进行基本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其特殊性在于救济与建设的结合与统一,它是救济对象通过参加必要的社会公共工程的建设而获得赈济物或资金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式。与一般的救济相同,以工代赈发放的资金是无偿的,其差异在于它是有附加条件的,要求贫困群众通过出工劳动来获得赈济。
虽然在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以工代赈的事实措施存在,但从目前现有的历史记载看,“以工代赈”一词最早出现在北宋期。事实上,以工代赈比之于普通的赈济在操作上要复杂得多,容易产生贪污等行为。但是在宋朝,以工代赈确是兴盛一时。
以工代赈在宋朝赈灾措施中占有重要地位,熙丰变法时期,以工代赈成为制度化的赈灾措施。对此杨士利先生在相关文献中对此做了详细的论述。据杨士利先生研究,以工代赈的组织者分官府和民间两种,民间以工代赈是宋朝赈灾事业中的一个亮点。以工代赈救济的对象是流民中的少壮者。以工代赈所兴之役主要是兴修水利和修筑城寨,其经费主要来自常平钱谷和转运司省仓、上供粮。
《宋史·食货志》在“振恤”总论中详细罗列了宋朝的各项赈灾措施,其中记载:“(流民)可归业者,计日并给遣归。无可归者,或赋以闲田,或听隶军籍,或募少壮兴修工役。”这些记载说明以工代赈已是宋朝制度化的赈灾措施。北宋前期以工代赈是一些官员的个人行为。熙丰变法时期,以工代赈达到了高潮,成为制度化的政府行为。熙丰变法后直到南宋时期,政府组织的以工代赈活动减少,出现了由民间组织的以工代赈。
根据《康济录》记载,以工代赈的文字记录最早是在宋仁宗年间。如皇佑二年(1050),范仲淹在杭州时,两浙地区发生饥荒。他召集各佛寺的首领,对他们说:“饥岁工价至贱,可以大兴土木之役。”于是诸寺“工作鼎兴”。范仲淹又命令官府翻新仓库吏舍,“日役千夫”。通过以工代赈帮助灾民度过了灾荒。这一年两浙地区唯有杭州没有出现流民。欧阳修在知颍州时也有以工代赈之举。史载“岁大饥,公免黄河夫役得全者万余家。又给民工食,大修诸陂,以溉民田,尽赖其利。”
熙宁变法后,尤其是农田水利法实施后,以兴修水利为内容的以工代赈大大增加。熙宁五年(1072)2月,朝廷“赐两浙转运司常平谷十万石,赈济浙西水灾州军,仍募贫民兴修水利。”从熙宁五年到熙宁八年是一个工赈的高潮,记载不胜枚举。
之后虽然以工代赈活动大为减少,但以工代赈作为赈灾的一项重要措施,并未被废除,个案并不乏见。如隆兴二年(1164),江东路沿江州军发生水灾,都督府参赞军事兼知建康张孝祥上书丞相汤思退,建议兴修水利,以工代赈,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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