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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南昌多家4S店依旧使用自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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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13: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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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6日起,省工商局、省消协和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全省启用。示范文本通过固定的8条27款格式,对“交付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更加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车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南昌多家4S店目前使用的仍是自己公司制作的普通消费合同。本意是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统一格式合同,为何遇冷?

  市场◎格式化购车合同少人知 多数购车者没考虑签合同

  “我们这里从来没听说过现在有了统一格式的购车合同,也从来没有哪个政府部门要求我们使用这种格式购车合同。”在南昌市洪都北大道的一家汽车品牌4S店,一位销售经理表示,其店内销售小轿车,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仍是使用其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制定的销售合同。该份自定合同已经省工商部门审核备案,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采访发现,位于洪都北大道的另外5家汽车品牌4S店,情况也都相似:有的表示对示范文本闻所未闻,有的表示仍旧使用自定的且经工商部门备案的销售合同。还有4S店的销售负责人表示,“如果对方没有要求,就不会特别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

  “什么,买车还可以签订购车合同?我们都不知道还有合同这回事。”在一家驰名汽车品牌4S店内,市民张女士刚刚现场支付了全车款。当听说有统一格式的购车合同文本可以保障权益时,张女士无奈地表示,从头到尾,4S店的销售人员都没有向她提及可以签订购车合同一事。

  记者发现,南昌许多购车者仅要求销售方提供车辆的“三包”凭证和保修单等常规证件,以便新车上牌使用。至于买车时需不需要签订合同,则未被消费者考虑在内。

  在4S店内接受记者随机采访的6位购车者,都表示自己的购车方式是“一手交钱,一手提车”,不会想到主动要求销售方提供购车合同以约束双方责任。某国产汽车品牌4S店的销售负责人也直言:“我在南昌干销售15年,卖了这么多车,就没有碰过有买车的要求签合同的。”
说法◎签订合同全凭自愿 规范合同6月或作调整

  “像我们推行的示范文本,是希望尽量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维护汽车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并没有强制要求销售方必须使用这种格式规范合同。这就令示范文本在实际推广中遇到较大阻碍。”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处长刘章明表示,省工商管理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许多汽车销售企业未启用示范文本的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该类统一格式合同没有强制履行的法律依据,因此,工商管理部门也只能“建议”销售方采用,而不能据此对未启用示范文本的相关企业予以处罚。

  刘章明说,部分销售企业之所以拒用统一格式的购车合同,最大原因在于企业想方设法地维护自身利益。“如果签订了这种统一规范合同,一旦因为订金、交车时间发生纠纷,那么经销商可以规避的空间就大为缩减了。”刘章明认为,示范文本在全省范围内的真正推广,至少需要半年乃至更长时间。

  记者了解到,目前启用的示范文本仍处于“调查摸索阶段”。省工商管理部门拟在今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对该份合同的使用情况作摸底调查,并可能针对买卖双方的反馈情况作适度调整。

  省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与自己签订统一格式的购车合同。如经营者不使用该合同,在未经省工商局审核备案情形下签订购车合同,一旦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省工商局将对经营者予以重罚。

  来源: 文/江南都市报 记者李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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