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918|回复: 0

[转载] 建筑要挂永久性“身份证” 《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昨起施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2-2 21: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南昌530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
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于12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身份证”,载明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不设质量责任标牌的将受罚。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内容应当与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致,并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违反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违反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设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晚报  记者 吴跃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如需要(删违规/投诉/建议/赞助等)请联系

本论坛所有来帖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青山湖畔|南昌论坛立场。

手机版|南昌530论坛

GMT+8, 2026-3-5 15:19

Powered by Discuz! X3.5

Cpoyright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