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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省人保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从明年1月1日开始,我省将对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调整。
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五个档次,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再变更。
来源:南昌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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