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南昌530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
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南昌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 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南昌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0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二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lifachu@163.com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和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管、工商行政、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行业标准JT/T433—2004)规定的条件,向市或者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或者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培训机构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的名称和级别,便于消费者选择。
第十条 培训机构变更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内容等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