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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完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出台,并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省发改委拟适时调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确定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企业需向省发改委申请政府定价的药品主要包括:《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属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但尚未定价的,且属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随相关政策调整,省发改委明文增加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
成本价格调查结束后,省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应将调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送交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收到相关资料后,结合成本价格调查报告、近年药品中标价格综合水平和外省政府定价等情况,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原则,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提出具体药品价格安排初步意见供专家评审。最后,省发改委形成药品初步定价,并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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