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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化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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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20: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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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办在网站上公布了《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今后,物业公司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不交接,经责令后逾期25天以上不改正者,最高将罚十万元。
    原物业公司拒不交接最高罚十万
    根据细化标准,原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经责令后逾期10日内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后逾期15日内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后逾期20日内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后逾期25日内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后逾期25日以上不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公布设施运行费用最低罚千元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定期公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后,物业公司经责令后逾期10日内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15日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20日内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逾期20日以上不改正的,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处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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