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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南昌禁止"卖地名"住宅小区改名须业主点头 擅改地名最高罚款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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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18: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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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不得有偿命名。”昨日记者获悉,《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出台,规定不能以企业名称、商标名称命名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名称。记者还了解到,今年,我市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管理、地名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住宅小区改名须经业主同意

    记者获悉,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两年内不得更名。如果需要申报更名时,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提供业主大会决议。

    新建地名标志应在竣工前设置

    据介绍,新建住宅小区、城镇街、桥梁、隧道和公共广场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公布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

    南昌最具特色的是以历史名人命名道路,如老南昌的八大乡贤路。一直以来在道路命名上,南昌都延续了这个传统,如紫阳大道、天祥大道等。截至目前,南昌市以31位历史名人命名了43条道路。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对历史地名予以保护。

    擅改地名最高罚款千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玷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据了解,出现这一情况,将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地名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南昌晚报   记者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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