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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明朝官员私生活被严管:嫖娼被捉终生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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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7: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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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各个王朝对官员的私生活,即个人生活,一般都要予以密切注视。不仅对官员的“公德”,而且对其“私德”,即个人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实行严密监管。

        典型一例是:明太祖朱元璋对“文臣之首”的宋濂在家跟谁喝酒,都讲了什么,了如指掌。不但如此,宋濂退休以后,在老家干什么,跟什么人往来,是否“本分”,明太祖仍然十分关注,不时向宋濂的孙子询问。故宋濂在任时,谨言慎行,洁身自好。下班回到家中,跟家人和亲友交谈,绝口不提朝中之事,有人问到这方面情况,他指指墙上挂的一幅字,一句话也不说。那幅字写的是“温树”两字,意思是说,连“温室之树”(皇宫中种的树)都不能说,遑论其他!他退休后,闭门不出,不跟官场上的人往来,在旁人看来,俨然是一位对世事漠不关心的、奉公守法的土财主。

        各个朝代,都希望保持稳固、长久的统治,因而一般来说,总不希望官员道德败坏、贪贿腐败,加剧跟民众的矛盾,自毁统治根基。为此,就要加强对官员的管理,包括对其私生活的监管。与此同时,还要劝导官员都做本分之官,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宋代吕本中《官箴》一书,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编写的。书中开头写道:“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自宋代至清代,这段话都是官员的座右铭。

        喝公家的酒,喝出罪来

        古代公家的酒,官员们不是想喝就能喝,不是想喝多少就能喝多少,不是想喝“极品”就能喝“极品”,不是想送人就能送人。有的官员贪杯,而又公私不分,就会喝出罪来。有的官员借花献佛,公酒随便送人,也会触犯法网。

        宋代王銍《燕翼诒谋录》一书记载了公酒私用犯罪的事例:宋初定下的规矩,所谓“祖宗旧制”,规定州郡官库贮存的公酒,是专门用来馈送往来的官员,与上任、罢任的官员,供他们换成银钱,充作旅费。官员们若要讲“睦邻之好”,拿公酒送给邻州邻郡的官员,邻州邻郡的官员回赠以公酒,都是可以的。“不过以酒相遗,彼此交易,复还公帑。苟私用之,则有刑矣”。互相送公酒,一手送出去,一手收进来,收到公酒后,若是以为是送给自己享用的,那就大错了,那仍然是公家的酒,务必要交还国库。宋朝治平元年(1064),凤翔府知府陈希亮就是在公酒问题上栽了大跟头。他向有关部门自首,承认曾私自喝掉了邻州馈赠的公酒。朝廷对其处理是贬为太常少卿。朝廷再次严令禁止私自喝别的官员赠送的公酒,重申收到的公酒必须全部上交国库。有个名叫祖无择的官员,因为私自将300小瓶公酒送给了亲戚,被免去直学士的职位,以“散官”(有官名而无固定职事的官员)安置。

        宋朝文学家苏舜钦也是因为喝酒喝出了悲剧。据《宋史·文苑传·苏舜钦传》,苏舜钦当时担任集贤校理、监进奏院(进奏院是藩镇即节度使的驻京办事机构)之职。一次进奏院祭神之后,他与刘巽把公家的废纸卖了,将所得的“公钱”用来买酒招待宾客,还招来乐妓奏乐、唱歌。这事为苏舜钦的丈人宰相杜衍的对手御史中丞王拱辰打探到。王拱辰乃指使手下人弹劾苏舜钦及刘巽。朝廷以“自盗”的罪名革去苏舜钦及刘巽的官职。苏舜钦因喝酒成了“放废”之人,即放逐罢黜之人。因参加这次聚会而被赶出京城的知名人士,有10多人。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就此事在京城造成的影响写道:一时间,“都下为之纷骇”。韩琦对宋仁宗说,苏舜钦不过“一醉饱之过”,给一个较轻处分就可以了;革去其官职,不至于有这么大的罪过吧。用卖公家废纸的钱喝酒,竟然喝出这么大的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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