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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南昌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征收货物运输业税收,除自开票纳税人外,都委托给交通部门代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对2008年度以前应纳未纳税款的纳税人,代征机构应督促其向主管地税部门补缴税款;从2008年起,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代征机构代征。
《办法》提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由市地税部门认定并进行年审。
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按相关税收法规征收。
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纳税地点在其机构所在地;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纳税地点在其车籍所在地。
《办法》提出,税款核定金额由地税部门确定并分别送达纳税人和代征机构。代开票纳税人每吨每月开具发票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别车辆因运输品种、运输单价等因素开具发票金额需要超过1万元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部门核准后,可据实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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